2006年7月18日,星期二(GSM+8 北京时间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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延期交房开发商违约
王成

  2004年11月15日,楼某与慈溪市某房产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。合同约定:楼某向房产公司购买位于浒山街道的某商品房一套,总价款341万元;房产公司应当在2005年10月31日前交付房屋,如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交房,逾期超过90日,楼某可解除合同,也可要求房产公司继续履行合同,但房产公司应按日向楼某支付已交付房款万分之三的违约金;合同还对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。合同签订后,楼某按约向房产公司支付了房款。2005年10月25日,房产公司通知楼某房屋将延期交付,具体交房时间另行通知。2006年1月21日,房产公司以挂号信形式书面通知楼某交房,由于信件投递原因,该信件未能按时送达楼某,致使楼某于2006年2月14日与房产公司办理了房屋交付相关手续。房产公司认为其延期交房83天,仅愿意支付违约金28303元,并在结算款中予以扣除。而楼某、戚某认为延期交房应为102天,同时对结算款中逾期违约金数额表示异议。为此要求房产公司即时支付延期交房102天的违约金104346元。
  经审理,慈溪法院一审判决慈溪市某房产公司赔偿楼某延期交房违约金104346元,扣除其已支付28303元,实际尚应支付延期交房违约金76043元。